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09-12 00:34:17]   来源:http://www.88dzw.com  安全消防知识   阅读:8137

文章摘要:第一条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第三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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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第三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气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装卸区等;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仓库; 

  (7)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线、罐体。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全厂系统管网区; 

  (4)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5)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生产企业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并按有关规章严格管理。 

  第四条  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火票。安全监督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火票,准许动火。 

  2、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车间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批准动火。 

  3、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区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火票,批准用火。 

  4、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5、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安全监督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厂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  动火人权限 

  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七条  监护人的资格、职责和权限 

  1、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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